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77号颁布时间:1995-07-10
1995年7月10日 国资事发[1995]7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1995年5月31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局联合发布了《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
64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是《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一项重要配套文件,也是规范国有住房出售行为
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政府依据。现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有关工作事项通
知如下:
一、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积极参与出售国有
住房的资产管理工作,与当地财政、房地产、金融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各地具
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
题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各地方、各部门在出售国有住房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稳步出售国有住房,严
禁“刮风式”低价售房,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出售国有住房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
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审定; 一次性售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国
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后,方能组织出售。
四、为了解国有住房出售状况,现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出售
的国有住房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并于9月30日以前将“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
查汇总表”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具体清查情况按所附表格填列,
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附件: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部委) 出售国有住房资产清查汇总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