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资统发[1997]7号颁布时间:1997-07-03
1997年7月3日 国资统发[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规范国有资产和清产核资统计工作,科学地进行各项数据的加工和分析,我们
研究制定了《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的具体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规
定进行国有资产年报和清产核资数据的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
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的具体规定(试行)
为规范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析工作,深入开发国有资产年报数据,为国有资产管
理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国有资产年报统
计分类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分类
本规定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的基本分类为
依据,参照国家经济管理工作习惯用法,对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初步分为六类。
(一)按产业特性划分:分为垄断性产业、竞争性产业、公益性产业。
(二)按产业结构划分: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三)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分为农业、林业、工业、建筑业、地质勘查及水利业、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其
中:工业产业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冶金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森林工业、
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石化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军工工业、电子
工业、电力工业、市政公用工业及其他工业。
(四)按具体行业划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与代码》(GB/T4754?94)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标识划分。
(五)按经济带划分: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内陆地区、西部边远地区。
(六)按行政区域划分: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
二、具体划分
(一)按产业特性划分
(略)
(二)按产业结构划分
(略)
(三)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
(略)
(四)按具体行业划分
(略)
(五)按经济带划分
1.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
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18个省、区、市)。
2.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
南(9个省、区)。
3. 西部边远地区: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9个省、区)。
(六)按行政区域划分:
1.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区)。
2.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4个省、市)。
3. 华东地区: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宁波、厦门、青
岛(10个省、市)。
4.中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深圳(7个省、市)。
5.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个省、市)。
6.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个省、区)。
三、适用范围
(一)国有资产年报数据、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数据汇总、分析。
(二)清产核资数据汇总、分析。
(三)各省、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有资产年报数据测算评价指标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