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91)国资工发第30号颁布时间:1991-05-08
1991年5月8日 (91)国资工发第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
(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制定
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国资工字(19
90)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文中某些规
定作出补充解释,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
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五条所称“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
是在目前企业没有进行清产核资以及不具备全面进行资产评估调整帐面价值的情
况下提出的一项要求,具体核准工作应在企业各项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
础上进行。
二、《办法》第六条中所要求报送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包括
两方面内容:
(一)按以下主要内容报送书面材料。
1.考核年度(或承包期末)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举例说明;
3.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打算,包括提出承包期内补偿未
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具体措施;
(二)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
三、按照《办法》附件第一条规定计算企业国有资产时,要从国家固定基金
科目中扣除已记入本科目但尚未归还的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数额。专用基
金科目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但未分配给职工个人消费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的结余额。
商业、粮食承包企业计算国有资产时,除《办法》附件第一条中已包括的科
目,还应包括以下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资金(扣除代管集体企业股金、代管集体
企业公积金)、改转租企业上缴款项、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基
金、市场调节基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等。
四、《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所称的“考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
门核准的增、减因素”、主要是指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的客观因素。包括:国
家无偿拨入和调出的国有资产,不可预防和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国家统一调整物价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部分,企业上
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影响国有资产减少部分,以及其他经国
有资产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增减客观因素。
五、《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有资产利润率,本应考核承包企业国
有资本金收益状况。但鉴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现状,国有资本金
分离困难,为计算方便、可行,暂按国有资产利润率考核,其计算公式的分母为
考核期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加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待企业占用的
国有资本金明确界定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再作修定。
六、《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五款国有资产增长率的核定,主要依据企业下列
情况:企业计划用利润归还贷款情况、企业留用利润的增长情况,以及企业历年
国有资产实际增长情况。
七、《办法》附件第五条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问题。属
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管理的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地确定。对
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实行以下办法;1.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
标,应作为企业评比升级考核内容之一。2.承包企业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上
缴利润任务,并同时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如数返还企业超承包上缴
利润应得分成;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应扣减承包者的承包
奖和 5%的职工奖励基金,(每个指标各占1%),并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八、《办法》下发前,已落实新一轮承包任务,而且在承包合同中已规定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并且原则上符合国家统一《办法》精神的,
可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尚未落实新的承包任务,或已落实的新承包任务中没有
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要按国家统一《办法》执行,由各级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同级有关部门修改补充和签订有关承包合同。
附:
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 单位: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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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核准的┃考核期末国有资产数 ┃考核期国有资产增减 ┃国有资产管理部核准数 ┃
┃ ┃国有资┣━━━┳━━━━┳━━━━━━━╋━━━━━━━━━┳━━━━╋━━┳━━━━━━━━━┫
┃ ┃产基数┃期末国┃加减:客┃调整后的 ┃实际增减 ┃核定增减┃增减┃增减 ┃
┃ ┃ ┃有资产┃观因素 ┃国有资产 ┣━━━━━━━┳━╋━━┳━┫金额┃% ┃
┃ ┃ ┃实际数┃增减数 ┃考核数 ┃金额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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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 ┃ 3 ┃ 4=(2±3) ┃ 5=(4-1) ┃6 ┃ 7 ┃8 ┃ 9 ┃ 10 ┃
┣━━━━━━╋━━━╋━━━╋━━━━╋━━━━━━━╋━━━━━━━╋━╋━━╋━╋━━╋━━━━━━━━━┫
┃合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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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基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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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流动基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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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用基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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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考核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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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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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基金应提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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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基金实提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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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理基金应提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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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理基金实提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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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利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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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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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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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7、8栏数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承包企业发包时的核定数填列;
(2)本表9、10栏数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对本表5、6栏数的核准数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