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农垦企业“八五”财务包干期间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91)国资事发第57号颁布时间:1991-09-16
1991年9月16日 (91)国资事发第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
(局) 、农业厅(局),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营农垦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务院
国发(1990)38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
生产委联合发出的国资工字(1990)第52号《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
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农业部发出的(91)财农字第 4号
《发布〈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要
求,商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共同制定国营农垦企业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二、中央直属垦区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农业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
文件要求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三、农业部系统的其他国营农业企业,参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