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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财办库[2002]36号颁布时间:2002-08-01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
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
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
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
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
(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
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属于预算外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属于预算内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借:已结报收入 贷:暂存
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借:一般预算
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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