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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水利建设基金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8]374号颁布时间:1998-11-25

     1998年11月25日 财预字[1998]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   根据1998年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规定,用城市 维护建设税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作为调出调入资金处理。即地方财政部门从城市维 护建设税中划出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资金,作为一般预算的调出资金,同时作为基金 预算的调入资金。   我部制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谢预字[1997]287号)第五十二条 第四款改为:“调出资金是为平衡一般预算收支而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 入结余中调出,补充一般预算的资金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一般预算中调出,用于基 金预算支出的资金。”第五十六条第514号科目说明第一款相应修改为:“本科目 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基金预算的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结余中调出、平衡预算收 支的资金,以及根摒国家规定从一般预算中调出、纳入基金预算的资金”。   我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财预字[1997]448号) 中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00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科目取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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