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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基字[1998]992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财基字[1998]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 安、武汉、南京、广州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竣工决算审查工作的 指导和管理,推动此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 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精神,经研究决 定,从1998年度起建立"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情况定期报告 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要求 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定期报告制度,是各级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 内,采取直接或委托其他审查机构(包括财政部门自行成立审查机构审查和委托有审 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审查)审查方式,对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 工作情况,逐级上报的一项报告制度。该项报告制度要求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 及时。 该项报告制度包括半年总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两种形式。 二、报送范围 凡各级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方式进行审查,或财政部门成立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 委托有审价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 决算审查结果均纳入报送范围。 三、报送内容 1.填报《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具体表格 附后)。 2.书面总结报告。该总结报告应包括具有典型意义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大中 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审查材料、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 查工作的体会、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项内容。 四、报送方式 各地财政厅(局)报送的半年总结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年 度总结报告应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情况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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