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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1]53号颁布时间:2001-07-10

     2001年7月10日 财库[2001]53号 水利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 和特设专户,用于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末纳入改革试点的财政 性资金或改革试点实施前财政已拨付的资金,仍通过原有账户支付和核算,根据《银 行账户管理办法》,各单位可自主选择银行开设账户。 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 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 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为 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 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小额现金账户(简称小 额现金账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 设专户)。 第五条财政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 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 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 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 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 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 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 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 政部直接申请支付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 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只有 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 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 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 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 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国 库管理机构和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申请设立银行账户的,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 批准设立。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设立银行账户的书面申请(附其所属需要开立银行 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名单、单位国标码),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一级预算单位填制 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一)一式三份,一 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总预算会计、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基层 预算单位镇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二) 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 份。预算外资金专户印鉴按现行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 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五条财政部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填报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 卡》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 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在设立银行账户书面申请中所列的基层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 账户及小额现金账户。 第十六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当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 审核并报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 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设立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业务,接 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等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 开设后,代理银行应当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 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 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 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人预算管理的政府性 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 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节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 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含,下同),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 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 单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 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 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小额现金贴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小额现金账户用于预算单位的零星现金支付。预算单位小额现金账户 的月度资金使用额度,由财政部商一级预算单位按均衡使用的原则确定,分月下达, 累加使用。 第三十条小额现金账户只能用于财政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和与国库 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小额现金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 用款计划确定的使用范围及额度支用现金。不得违反规定用于单位和职工福利、奖金 等方面开支。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 具体办理小额现金账户支付业务,并接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十四条预算外资金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 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 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和支付 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专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预算内资金不 得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六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 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三十九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 务。 第七节 帐册管理 第四十条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 账册管理体系。 第四十一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 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 项目。 第四十三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 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四条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 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 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四十五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方法办理。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 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统一格式(附三) 编制。 第四十八条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项级科目编制。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 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和专项 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第五十条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由 一级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科技 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财政部审核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财政部审核项 级科目用款计划汇总数。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用款计划总数,按照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格式,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财政部。 第五十二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报送财政部;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 度、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三条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 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数编制。当财 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 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控制数(或上年同期数)或部门预算数于每季度 结束前10个工作日,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下一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第五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 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调整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报财政部。财政部在收 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五十六条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当 提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审 批。 第五十七条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 续。 基层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 划用款时,应当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报告财政部,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基层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不得 超计划支付。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 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 直接支付申请书》(附四),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 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附五)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六), 经财政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 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条代理银行依据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 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进 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 付人账通知书》(附七)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人账通知 书》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 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 出款项的凭证。 第六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财政部国库支付 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财政部国库管理 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六十三条 工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六十四条 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 款供养的在编人员。 第六十五条工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六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每月20日前提供 下一个月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编制部门和人 事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之外应由个人缴 纳的其他款项不列人代扣项目。 第六十七条编制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人事部门根据编制 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 额,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审核结论送财政部。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 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应由财政部发 放的工资清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 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 具工资明细表,为个人提供工资单。 第七十条 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实行工资直接支付时,其人员编制、实有人 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汇总,通过一级预算 单位将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报财政部,由财政部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 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七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律 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 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当月25日之前将审核结果送财政部;二 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 汇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 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七十二条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 计等投资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支出。 第七十三条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 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 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七十四条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 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财政部有关规 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基 层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附八)。 前款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 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 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七十五条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按月申请。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于 每月10日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二级预算单位(上级主管 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若为相同单位,审核程序合并)。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的主管单位 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第七十六条支付申请书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财政专员办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 算和项目进度,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 符。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十七条支付申请经财政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一级预算 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报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向代 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 用款单位。 第七十九条代理银行在当回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 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十条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费、土地出让金、新 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支付,由财政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 支付到有关收款人。 第八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 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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