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安排发行1998年凭证式国债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国债字[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财国债字[1998]25号
根据财政部1998年第3号公告,现就继续安排发行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
(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决定在1998年
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173.6亿元。本期国债的期限为5年,年
利率7.86%,发行期从1998年4月8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
二、 本期国债采取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行代销,
交通银行包销的方式进行,并分别与财政部签定代销、包销合同。
三、 本期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较原规定
作如下调整:
1. 满1年(含1年)不满2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67%调整为5. 2
2%;
2. 满2年(含2年)不满3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6.1 2%调整为5
.76%
3. 其它分档期限的提前兑取利率按原规定执行。
四、 本期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各代销、包销银行分月向财政部实际发行缴款,直
到发行任务完成为止,各缴款日期分别为4月23日,5月21日,6月23
日,7月23日,8月21日,9月23日、10月23日(以财政部指定帐户收到
款项时间为准)。财政部根据各次划款情况,分别从缴款当月的1日开始计息。
五、 本期国债发行期过后,各商业银行对已缴款但未售完或持券人提前兑取部
分,仍可在其总额人继续面向社会发售。发行期过后再次售出的增发国债,其持券期
限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最长计算到2003年10月31日止。
六、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财政部、人民银行传[1998]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