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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的复函

财综[2004]16号颁布时间:2004-03-12

     2004年3月12日 财综[2004]16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4]3号)收 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 生进行执业注册属于行政许可事项,鉴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未规定乡村医生 执业注册收费内容,因此,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 所需经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所 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宜收取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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