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福建省《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及使用何种票据的请示》和《关于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请示》的批复
财综字[1998]162号颁布时间:1998-12-18
1998年12月18日 财综字[1998]162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及使用何种票据的请示》(闽财综[1998]
121号)和《关于卫生系统医疗机构使用统一收费票据的请示》(闽财综
[1998]1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统筹费的资金性质。《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
发[1996]29号)已明确规定,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乡统筹资金,属
于预算外资金,其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文件同时规定,凡
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政策和规定,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二、关于票据使用的问题。根据国发[1996]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财
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
[199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收取行
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时,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
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因此,你省有关部门在收取乡统筹费和卫生系统医疗机构收
费时,应当使用你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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