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
财综字[1999]18号颁布时间:1999-03-31
1999年3月31日 财综字[1999]1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专用收费票据的函》(工商办函字
[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方便企业注册商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有关
规定,由我部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票
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各地有关机构代收取商标注册费时,应统一使用我部印
制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新票据从1999年5月1日起正式
启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由你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
中心购领,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你局应建立相应的票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
记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商标注册费收入缴入中央金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三、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存销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存
根联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局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
部核准后,由你局统一销毁。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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