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

[2003]财社明传2号颁布时间:2003-04-18

     2003年4月18日 [2003]财社明传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在与非典型肺炎做斗争的过程中,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号召, 发扬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不顾个人安危,做出了重大贡 献。为鼓励他们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决定对这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 准由各地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补助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在传染病院、综合病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非 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   三、待疫情解除后,此项补助停止执行。   四、对“非典”防治工作者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