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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3]1号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财综明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2003年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减轻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 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 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对上述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简称“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 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减免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地方水 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 基金(含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 金、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客运附加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 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上述基金中,属于中央的收入,包括中央收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 业发展专项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民航基础 设施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的收入, 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二、上述因减免基金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 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以外,今年内财政部不再出台新的基金项 目,也不提高现有基金征收标准。    四、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基金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 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本 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减免基金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资金数 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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