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补发中央军工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财社[2001]5号
为促进中央军工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保证中央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国
务院决定,对中央军工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国防科工委共同审核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予以补发。现就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发中央军工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万元(分企业补发数额见附件)。
该项资金通过2000年年终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解决,在2000年政府预算
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款中的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中列支。
二、此次补发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依据如下原则:
(一)中央军工企业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此次补助范围。地方军工
企业以及原中央移交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解决。
(二)补发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截止时间为1999年年底。企业或社
保机构已经补发1999年年底前拖欠基本养老金的,以补发后的实际拖欠额为准。
2000年及以后发生的拖欠,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经核实属于拖欠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此次补助范围。企业拖欠的
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以及因未及时执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造成的拖欠,由企业根
据自身效益情况补发。
(四)对于企业或社保机构垫付已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资金来源
情况区别对待。其中动用职工建房集资款和专项科研经费垫付的基本养老金,由中央
财政补助解决;企业向银行借款垫付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按照“确保中央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会议”的部署,各
地要确保春节前将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在此基础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按上述原则,对中央军工企业上
报的拖欠基本养老金数额进一步核实。如企业实际拖欠数大于补助数的,其差额由中
央军工集团负责解决;实际拖欠数小于补助数的,对多发给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以后发放额中抵扣,中央财政相应从2001年补助地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扣回。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保障厅(局)要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的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请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发中央
军工企业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于2001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和国防科工委。
五、各中央军工企业要确保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切实履行企业
的责任。各中央军工集团公司要督促、检查所属企业的缴费情况。企业确实困难、无
力缴费的,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下发〈军工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的通知》(财经字[1999]563号)规定,用中央财政核拨的亏损补贴缴纳。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
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2000]6号)的规定,将中
央军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降低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统一
缴费比例。同时,要切实将中央军工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
理,并加大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严格清理统筹项目,将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
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中央军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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