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
财办农[2001]24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财办农[2001]24号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根
据有关文件,特制定并发布本立项指南。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
创造必要条件,明确支持重点,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国际竞
争能力。
三、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
1.带动农民增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
显的贡献或作用。
2.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
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科
技推广、农业效益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引进股份制、股份合作
制、专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利益联结的新机制。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
(一)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是龙头企业
1.有工商登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各类公司,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如属于集团公司,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
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
件。
2.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龙头企业:
(1)机制好、竞争力强、带动农民1000户以上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
交带动农户的行政村名称等。
(2)无偿或低费为农户提供技术、良种等服务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
关服务协议。
(3)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关收购合同。
(4)对农民返还部分农产品加工销售利润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利润返
还办法和措施等资料。
(5)研发、引进、推广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储藏等高新技术的龙头企业。
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的证明。
(6)生产加工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绿色食品证书。
(7)出口型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出口的凭证。
(8)农民参股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农民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兴办的龙头企业。
(9)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二)中央财政支持龙头企业的以下重点环节
1.研究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2.引进、提高农产品加工、储藏技术及设备。
3.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
4.提供市场信息、市场设施、检验检测、产品宣传等服务。
(三)中央财政支持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1.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由省级财政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转
报。
2.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
项目不超过6个。
3.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按要求
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4.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拟报中央财政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组织有
关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
5.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
实性、合规性负责。
六、中央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和补助办法
1.中央财政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进行评估论证。
2.中央财政根据专家意见审核批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项目。
3.中央财政对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在100万元左右。
4.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良种、技术推广补助。
5.中央财政对同意立项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予以公告。
七、各级财政要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管理监督
1.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批复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
用。
2.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
用资金的,可中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终止项目执行。对项目单位可实行报账
制管理办法。
八、中央财政要对完工的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九、本立项指南由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解释。
十、本立项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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