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企业交纳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93)财综字第7号颁布时间:1993-01-01

     1993年1月1日 (93)财综字第7号   近来,很多地方来人来函,询问今后七月一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 则》正式实施以后,国家对企业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 筒称“两金”)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如何缴纳“两金”的问题。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仍按规行的“两金”政策执行,即税后利润缴纳15%的 能交基金,缴纳10%的调节基金。经批准实行税利分流的企业从其规定。   二、关于企业堤取的折旧如何缴纳“两金”的问题。   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企业提取的折旧不形成折旧 基金。在“两金”征收政策上,除国营工业企业对折旧部分免征“两金”外,对其他 企业提取的折旧按提取额计征“两金”。   以上政策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有关“两金”的问题仍按规 行政策执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