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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要求纠正《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92)财综字第92号颁布时间:1992-05-20

     1992年5月20日 (92)财综字第92号   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发文(1992)价费字第192号文件《关于解决在房地产 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收悉,《通知》主要 内容是向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 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我们认为,有关方面积极关心、 研究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是对的,应当肯定,但这份文件某些规定 不恰当,并涉及财政职责范围,需要纠正。财政部早已就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拟了文 件并征求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正在进一步修改之中,很快将颁布执行。 《通知》没有会签财政部,也没有征求财政部的意见就下发,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其 中有的内容还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因此,建议加以纠正。具体意见如下:   1.《通知》规定向出售、出租人收取土地收益金,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 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在未经财政部同意情况下作出这样的规定不妥,违反中发 (1990)16号文件关于“设立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 门审批”的规定。   2. 《通知》自行规定,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 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不妥。按规行规定,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应由 财政部、物价局共同审批,物价部门不能自行决定征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并从中提 取补充经费。   3.《通知》中组五条规定“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 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妥。按现行规定,土地收入的一部分 应上交中央财政,上交比例由财政部规定。土地收入和支出以及财政体制间题,纯属 财政部门的事情,未经财政部同意,其他部委的文件无权做出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希望国家物价局及建设部能够及时予以纠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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