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测绘事业收入交纳“两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综字[1995]43号颁布时间:1995-05-31
1995年5月31日 财综字[1995]43号
你局国测计字[1995]10号《关于测绘事业收入交纳“两金”问题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两金”征收政策,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
经财政部门核定用于抵顶预算内事业支出不足的定额后的余额外征“两金”。按照我
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件规定的口径,“事业收入”是指已经扣除规定列支的成
本(费用)后的净收入。因此,全额预算管理的测绘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可按
我部规定的口径缴纳“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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