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关于请求将应返还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转帐的报告》的批复
(94)财综字第3号颁布时间:1994-01-15
1994年 1月15日 (94)财综字第3号
你公司(93)中油财字第826号与《关于请求将应返还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
预算调节基金转帐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帮助石油企业及时把资金用于生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
石油勘探开发基金一九九三年应缴的“两金”欠缴部分,不再就地缴纳,经核实后如
应缴“两金”数在12亿元以内的,除中央财政已返还的外,按实际数额给予免缴,超
过12亿元部分由你公司集中缴入中央总金库。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