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明确一九九三年金融保险企业“两金”征免范围的通知

(94)财综字第23号颁布时间:1994-03-01

     1994年3月1日 (94)财综字第23号   最近,有的地方财税部门反映,我部(93)财商字第176号《关于金融保险企业 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政策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对其中第六条规定“取消 目前国家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承担的专项能交基金上交任务和 调节税,税后利润免征能交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含义不甚清楚,希望予以明 确。为了做好一九九三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的清算 工作,现对这一规定的含义明确如下:   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免征”两金”的国家专业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因推迟至一九九四年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故一九九三年仍 应按全年缴纳“两金”。此外,因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新技术创 业投资公司已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因此,也可 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免征”两金”。除此之外,其他金融保险企业一九九三年均 应按规定缴纳”两金”,缴纳环节不变。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