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
颁布时间:1996-03-11
1996年3月11日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预算外资金(包
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下同)大幅度增加。预算外资金对经济建设和
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预算外资金
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愈来愈突出。主要是:一些地区、部门弄虚作假大量隐
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设立基金(包括各种专
项资金及附加,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
准;预算外资金收支混乱,滥发钱物、挥霍浪费、投机牟利、搞计划外投资的现象相
当普遍,有的甚至私设“小金库”或贪污私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
社会经济秩序,加剧了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膨胀,而且助长不正之风,滋生腐败。
因此,必须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
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和国务院第四次反腐败
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今年要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一次清理检
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清理检查,是整顿财经秩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和改善国家宏
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清理检查,要坚决惩治和纠正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
以及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
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强化监督稽核机制,
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好预算内外的综合财
力。
二、清理检查时间从今年5月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重点检查1995年度发出
的下列违法乱纪问题:(一)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二)不按
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三)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
财政专户;(四)擅自设立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基金征收范围,自
行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规定进行集资;(五)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六)需要重
点清理检查的其他问题。
三、凡是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地区、部门及单位,都要对这些收入的收取、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清自查并写出局面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一些预算外资金收
支数量大或管理使用上问题比较多的地区、部门(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进行重点清查。
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查,由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负责组织。
四、对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以及在预算外资金设立、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违
法乱纪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隐瞒财政收入,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要
限期如数追回并上缴上一级财政;对不按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纳入预算
管理或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由
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收缴国库或划拨财政专户;对擅自设立基金、收费项目或随意扩大
基金征收范围、自行提高项目收费标准、违反规定集资的,要责令其立即取消或纠正,
并收缴其非法所得;对挪用、滥支预算外资金,依照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对上述违法
乱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负责人和部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地区、部门和单位自清自查出来的问题,并能认真予以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
理;对自清自查敷衍了事而被重点清查出来的,特别是情节严重、顶风违纪的问题,
要依法从重处理。
五、这次清理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财政、计划(物价)、
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区、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
工作的领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清理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并
取得实效。各级纪检和司法机关应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有关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审计署、中
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制定。
六、清理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
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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