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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圳口岸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财综字[1996]19号 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的有关 规定,我部制定了《深圳口岸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将 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口岸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深圳口岸查验单位的收费行为和加强 财务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国办 发[1995]4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口岸查验单位是:九龙海关、深圳各边防检查站、深圳卫生检疫 局、深圳动植物检疫局、探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查验单位”)。   二、查验单位各项口岸收费收入和支出适用于本规定。   三、口岸收费收入是指查验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出入境人员、 货物、交通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等实施检查、检验、检疫及强制 性技术服务时收取的各项费用(以下简称“口岸收入”)。   四、口岸收入是体现政府职能并凭借成依靠国家所赋予的职权而取得的,属财政 性资金,不是部门单位自有资金,这些收入都要逐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口岸收 入不包括查验单位依法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这些经 营服务性收入要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根据财政部(19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规定,对口岸部分收入项目(项目详见附表) 要纳入国家预算。收入金额上缴国库、支出由财政部统筹核拨。除此之外的其他口岸 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全额“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一步先将收 入全额上缴中央主管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中央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审 批的口岸收入的收支计划核拨。以上办法试用一年后实行第二步改革,即从1997年起 将这些预算外收入改为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   五、各查验单位的中央主管部门要设立统一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对所属深圳 查验单位尚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口岸收费收入和支出的集中管理。   口岸查验单位(含分支机构)经财政不和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要相应在银行开设 用于口岸收费收入管理的支出帐户和收入过渡性帐户,。支出帐户主要用于 上级主 管部门拨入资金的核算与管理。收入过渡性帐户主要用于收费收入上缴中央主管部门 专户前的收入代管,该帐户资金只能上缴中央主管部门,不允许直接开支。为了便于 内部资金管理,各查验单位可在总支出帐户下设立若干分户,用于单位各方面正常管 理活动的需要。   六、查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购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及时将收费 收入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得另设预 算外资金帐户,也不得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   口岸收入采取中央主管部门集中汇缴的办法,其中,应缴入国库的预算内收费收 入,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查验单位在取得收入的5日内全额汇缴中央主管部门。零 星收费收入,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可每15日汇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即时汇 缴。同时,中央主管部门须在每月终了5日内将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及时上缴中 央级国库。查验单位应缴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费收入必须在每月终了后的5日内全 额缴入中央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缴财政预算的资金转为预算外,或者随意改变缴库办法。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各查验单位收入的监缴。   七、对口岸收费实行统-的票据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 收费票据管理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4]130号)未见规定执行。   八、从中央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资金,要纳入查验单位的财务收支计 划,由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查验单位要按财政部规定,根据单位收入规模编制口岸收入的年度收支计划(预 算),并于年初1月10日前上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报财政部。   中央主管部门要根据各有关部门查验单位收入缴入国库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情况, 结合财政预算安排,审定所属深圳查验单位上报的年度日岸收入收支计划并报财政部 审批。   财政部根据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结合使用”的原则对用于单位正常经费 的预算内、外资金作出统筹安排,审核批准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口岸收入的收支计划, 并下达绘中央主管部门执行。该计划作为年度预算执行依据,由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收 入上缴情况按月或季度及时核拨查验单位所需经费。   对查验单位口岸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经财政部批准可由中央主管部门用于弥补 本系统内的口岸经费不足,但不得进行有偿使用。   九、查验单位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的使用原则,科学 合理的安排收支计划。收入计划必须积极可靠,支出计划不能留有缺口,不得编制赤 字计划。   支出计划主要包括单位正常经费计划和专项经费计划。正常经费主要指人员经费 和公用经费等;专项经费是指单位专项申请的大型设施购置和大型修缮费等业务活动 经费。支出计划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核定。   查验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预算内资金和主管部门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擅自挪作他用。   十、中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准的口岸收入的收支计划,不得自行调整, 要做好资金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保证将资金及时地划入相应的查验单位,不得随意借 故拖欠。同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 专户中的资金缴拨情况。   查验单位在年度终厂后,应组织年终帐务清理,编制年度日岸收入的收支决算上 报中央主管部门,经中央主管部门汇审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决算的数字以会计年 度12月31日的帐面数字为准。决算数字必须真实可靠,严禁估列代编或虚列支出等弄 虚作假行为。   十一、查验单位的收支活动应接受中央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如实提 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应按照国家《预算法》和《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 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查验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批准后执 行。   十四、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口岸收费项目表   1、边防检查收费   2、海关监管手续费   3、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4、货物进出口证明书费   5、海关施封锁成本费   6、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   7、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   8、单证费   9、进口货物滞报金   10、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   11、口岸管理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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