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基金仍实行部门管理为主意见的复函
财综字[1996]103号颁布时间:1996-11-15
1996年11月15日 财综字[1996]103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基金仍实行部门管理为主的意见的函》(民计函(19
96)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收悉。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
如下:
一、社会福利基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你部在《意见》中提出:民政部门有奖募捐形成的社会福利基金是作为政府动员
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辅助渠道,其性质属于社会捐赠资金。不应按国务
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纳入
预算外资金范围。对此、我们认为,根据29号文件的规定,界定这项资金的性质是否
属于预算外资金,主要看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体现政府行为。社会福利基金是国家
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经国务院特别批准,通过向社会发行福利奖券而在其收入中提
取的基金,并专项用于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和帮助社会上有困难的人等社会福
利事业,体现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到目前为止,民政部是唯一可以向社会筹集社
会福利基金的政府部门。显而易见,社会福利基金虽然是来源于社会捐赠的一种形式,
但其性质是以政府信誉筹集的一种政府性资金,而不是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
入。
二、将社会福利基金纳入财政管理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的
客观要求
你部在《意见》中提出: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已逐步建立起较为严格、完
整的运作程序和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应由部门为主进行管理。我们认为,近年来你
部在此项基金的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数额
很大的政府性资金完全脱离财政监督,由部门自收自支管理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部门
既管政策又管资金,既管收又管支,既当“会计”又当“出纳”,这种部门所有的
“一体化”管理方式,是有些地方在资金筹集和使用上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原因之一。
因此,将各种体现政府职能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解决上述
问题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管
理和监督,形成财政与各主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这如同“会计”与
“出纳”要分设的道理一样。社会福利基金的收支属政府行为,而且数额巨大,建立
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配合管理的机制是必要的。
三、社会福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不影响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也不影响主管
部门具体管理
你部在《意见》中提出:社会福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不利于调动民政部门多渠
道筹集资金发展事业的积极性,从而影响资金的增长和发挥资金效益。我们认为,社
会福利基金是预算外资金,应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要纳入
财政部门在银行统一开设的帐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外资
金收支计划核拨,保证专款专用。这种管理办法,只是在资金管理程序上增加了财政
必要的审核环节,并不是财政部门直接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更不是用于平衡财政
预算,具体的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还是由你部负责。同时,财政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
还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按资金专款专用要求,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因此,希望你部
在已经建立的各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29号文件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形成比较
规范的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体制。
四、财政、民政部门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I1996129号)下发后,各地政府
已开始对各种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有的地区已将社会福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
理,建立了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配合管理的新机制,这是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管理的正
确措施,是符合29号文件规定的。但你部民办函[1996]212号文件却提出:“南宁
市作出将这项福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是不适宜的,
民政部门可不予执行”,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这与29号文件精
神是相违背的,建议尽快予以纠正,以便各地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贯彻落实29号
文件精神,互相配合协调,进一步搞好社会福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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