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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会计处理的通知

(92)财会字第37号颁布时间:1992-07-23

     1992年7月23日 (92)财会字第37号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执行我部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执行中若干具体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兑损益   (一)企业按《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于今年第一次调整时,如果所产生的汇兑 损益金额较大,可增设"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并从本年度起按不长于5年 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以后每月终了按规定调整所产生的汇兑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二)已按财政部(87)财会字第101号文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市业务会 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对外市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 的企业,在执行《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时所产生的汇兑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但原 帐上"待转汇兑损益"科目的摊余部分可切继续按原规定摊销。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或其他负债类下单列 项目反映。   二、关于坏帐准备   (一)根据《制度》规定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于《制度》施行后即时 计提,也可以于1992年度终了时计提。企业在计损坏帐准备时,应先按国家规定的坏 帐标准确认已发生的坏帐,将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款项,然后再按 计提时有关应收款项的帐面余额提取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   (二)已经按照财政部(91)财会字第92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92号文)中第四条规定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按《制度》规定继续计提。   (三)在1992年度已将坏帐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应在1992年度利润表中将这 部分坏帐损失金额从"营业外支出"项目转入"管理费用"项目,并在有关附表中作相应 调整。   三、关于财务费用   由于某种原因未执行92号文关于财务费用会计处理规定的企业,应在《制度》施 行后按该规定办理,设置"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并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单列项目反映。19 92年度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应反映1992年全年的财务费用。   四、关于有价证券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在《制度》施行前,企业如有将有价证券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应在《制度》施行后 将这部分有价证券金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并按《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长期投资   (一)企业在《制度》施行前如有将属于长期投资的内容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 在《制度》施行后应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长期投资内容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并按 《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根据《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对于19 91年度以前投出的长期投资,应在《制度》施行后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调整时, 根据被投资企业1991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人权益总额,按本企业所占份额计算出 本企业的权益,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科目的帐面金额相比,如大于长期投资 的帐面金额,按差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投资收益"科目;如小 于长期投资的帐面金额,按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贷记"长期投资" 科目。   对于1992年度及其以后年度投出的长期投资,按《制度》的规定办理,投出时, 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约定的作价记帐,待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时,再按照 权益法进行调整。   六、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根据《制度》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只限于《制度》 施行后新增的固定资产。   七、关于固定资产捐赠   凡在1991年7月1日以后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可按《制度》的规定估价入帐。没有 估价入帐的捐赠固定资产,可于《制度》施行后补计入帐,按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 目,按应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已按92号 文第六条规定估价入帐,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资本公积"项目列在"实收资本"项下的, 应按《制度》规定将"资本公积"项目调列至"储备基金"项目之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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