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若干会计处理的通知
(92)财会字第37号颁布时间:1992-07-23
1992年7月23日 (92)财会字第37号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执行我部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现将执行中若干具体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汇兑损益
(一)企业按《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于今年第一次调整时,如果所产生的汇兑
损益金额较大,可增设"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并从本年度起按不长于5年
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以后每月终了按规定调整所产生的汇兑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
(二)已按财政部(87)财会字第101号文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市业务会
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对外市银行存款、外币债权债务的年末余额按年末汇率进行调整
的企业,在执行《制度第六十二条规定时所产生的汇兑损益一律计入当期损益,但原
帐上"待转汇兑损益"科目的摊余部分可切继续按原规定摊销。
"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的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或其他负债类下单列
项目反映。
二、关于坏帐准备
(一)根据《制度》规定需要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以于《制度》施行后即时
计提,也可以于1992年度终了时计提。企业在计损坏帐准备时,应先按国家规定的坏
帐标准确认已发生的坏帐,将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款项,然后再按
计提时有关应收款项的帐面余额提取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
(二)已经按照财政部(91)财会字第92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施行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92号文)中第四条规定计提坏帐准备的企业,可按《制度》规定继续计提。
(三)在1992年度已将坏帐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应在1992年度利润表中将这
部分坏帐损失金额从"营业外支出"项目转入"管理费用"项目,并在有关附表中作相应
调整。
三、关于财务费用
由于某种原因未执行92号文关于财务费用会计处理规定的企业,应在《制度》施
行后按该规定办理,设置"财务费用"科目核算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并在利润表"管理费用"项目单列项目反映。19
92年度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应反映1992年全年的财务费用。
四、关于有价证券
《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以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在《制度》施行前,企业如有将有价证券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应在《制度》施行后
将这部分有价证券金额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并按《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关于长期投资
(一)企业在《制度》施行前如有将属于长期投资的内容通过其他科目核算的,
在《制度》施行后应将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长期投资内容转入"长期投资"科目,并按
《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根据《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对于19
91年度以前投出的长期投资,应在《制度》施行后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调整时,
根据被投资企业1991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投资人权益总额,按本企业所占份额计算出
本企业的权益,与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科目的帐面金额相比,如大于长期投资
的帐面金额,按差额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一投资收益"科目;如小
于长期投资的帐面金额,按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损失"科目,贷记"长期投资"
科目。
对于1992年度及其以后年度投出的长期投资,按《制度》的规定办理,投出时,
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约定的作价记帐,待收到被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时,再按照
权益法进行调整。
六、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根据《制度》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只限于《制度》
施行后新增的固定资产。
七、关于固定资产捐赠
凡在1991年7月1日以后捐赠的固定资产,均可按《制度》的规定估价入帐。没有
估价入帐的捐赠固定资产,可于《制度》施行后补计入帐,按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
目,按应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借贷方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已按92号
文第六条规定估价入帐,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资本公积"项目列在"实收资本"项下的,
应按《制度》规定将"资本公积"项目调列至"储备基金"项目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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