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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外字[1998]471号颁布时间:1998-01-01

     1998年1月1日 财外字[1998]471号   为了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1998年度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仍按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 投资企业分行业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的通知叮财会字[1994]33号)、"关于印 发《外商投资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的国知"(财会字[1995]29号)和"关 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户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和编制说明》的通知"(财工字 [1994]333号)文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规定编报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改按 财政部财会字[1998]10号文的规定编报"现金流量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聘 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方为有效。 中国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好1998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会计报表实施总体 性复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 计报告》等的要求,核实审计证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审计报告应对以下几个方面着重作出披露:   1.外商投资花业的年度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应缴纳国家各项税金和 其他应缴纳的款项   2.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监 督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7]66号)的要求,如实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不合 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开支;   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998] 31号)的要求,是否如实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财务情况,包括外汇收支、外汇借 款、外汇买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   4.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包括中方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福利费、中 方职工住房周转金、国家对中方职工物价等项补贴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各级财政机关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当按有关文件规走对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抽查,以验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违反注册会计顺 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按财政部财法字[1998]1号文件 《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 后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属 于在地方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报送地 方财政机关;属于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的外商投资企 业,其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报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十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系表附后)   外商投资企业可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随同联合年检报告书一并报送主管财 政机关,末未按国家规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实行 联合年检时,应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   各级财政机关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杉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进 行汇总后编制汇总财务报告。   汇总财务报告的汇编范围,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清算期企业。 汇总财务报告的企业户数应与联合年检企业户数一致。   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的报表格式仍按"关于印发《1996年度外商 投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财会字[1996]25号)文件的要 求编制。 清算期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清算损失"并入"资产负债汇总表"第十六行"筹建期间汇 兑损失","清算净损益"并入"资产负债汇总表"第三十八行"年来未分配利润"。 清算期企业"利润和清算损益及分配表"中"清算净损益"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第二十三行"利润总额","清算净损失"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第二十四行"亏 损企业亏损额"。   各级财政机关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要认真审查 数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完全正确;要认真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 企业分户会计报表和汇总财务报告的计算机录入、审核和数据卸出工作,1998年度外 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及分户会计报表的计算机软盘参数仍使用1996年下发的软盘 参激。要求上报的计算机软盘无病毒,软盘数据格式正确,软盘数据和报表数据相一 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机构,应于1999年6月15日之前,将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汇总财务报告、分户 软盘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财政部进行集中汇审。   各级财政机关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对企业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系统 分析、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除进行一般财务情况分析外,还要着重 对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专题分析:   1.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对本地区经济的影响;   2.盈利大户和亏损大户的因素分析;   3.亚洲金融危机对招商引资工作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影响;   4.外商投资企业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核查   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 业年度财务情况及有关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国家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财政部 决定对1998年度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进行核查,该查 工作按照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核查办法》进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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