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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审1995年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决算的通知

财基字[1995]551号颁布时间:1995-06-22

     财基字[1995]55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抓住机遇,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和全国基建财务工作会议关于 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精神。把编报审批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工作同控制投资规模、 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起来。通过编审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严格审查项目建 设成本,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切实扭 转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弱化现象。为此,就1995年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编制、报送、审 查和汇总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强基本建设资金 源头控制的精神。加强对国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审查监督, 保证当年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严 格控制在年度决算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二、1995年财务决算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进行编报汇总。中央级建设项目不 论1995年度投资计划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或是由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包括使用国 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或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的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送其 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地方级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和原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 款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并由财政厅(局)负责汇总上报财政部。使 用中央预算内基建拨款和部门基金贷款的,按投资所占比例,列报实际支出,由主管 部门审查汇总。 国家开发银行要对使用其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及时提供建设项目 概况、投资计划、资金下达情况等决算编制资料。各主管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和国家 开发银行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研究解决基建财务决算编报和审查汇总中的问题, 做好基建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5)1387号文 的精神和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处理及批复文件,"拨改贷"资金本息额已批准转为资本 金部分。在冲销贷款余额的同时,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 四、1995年拨付的1994年度和1995年度的财政贴息资金列为"本年财政贴息资金拨 款"。按照财基字[1995]458号文的规定,1995年拨付的1994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列为"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财政贴息拨款"。 五、1995年度中央级基本建设拨款限额结余、中央级基本建设专项拨款限额结余、 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结余年终一律注销。 六、由财政部专用投资室管理的中央补助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财政厅(局)负责审查汇总上报。 七、建设单位当年应上交和以前年度欠交的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资金、投资 包干结余、项目竣工投产期间(末交生产单位以前)所实现的利润以及其他按规定应 上交收入,应及时上交财政。 八、凡申请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已由财政 部门批准并轨的单位:要另行报送有关基建财务报表。 九、各有关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费、购买有使用权而无产权的统建住房支出以及1993年7月1日前遗留的财务问题, 暂列"其他应收款"。 严格掌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列支范围。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所发 生的管理费用,方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使用经营性基金的竣工项目,在归还贷款时,其利率比照"拨改贷"规定的利率结息。 十、各级决算编报单位要做好基建财务决算对帐工作,并由开户银行签证。 十一、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掌握进度,督促检查。要按 规定及时报送财务决算,抓好决算审查汇总工作。为了提高决算编表质量,财政部拟 对1995年的基建财务决算编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活动。对于领导重视,能够准确, 及时、完整地编审决算的部门和地区给予表彰,对做得不好的部门和地区给予批评, 对拖延不报决算的,财政部门有权暂停预算拨款。 十二、各部门、各地区应用电子计算机汇总财务决算。按要求用计算机输出财务 报表报送我部的同时,报送计算机软盘。财务决算汇总,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提供的 计算机软件。报送财政部的财务决算余额以万元为单位。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1995 年度汇总决算,应于1996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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