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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707号颁布时间:1999-10-20

     1999年10月20日 计价格[1999]1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公安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有关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指示精神,切实 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促进外贸进出口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 计委、财政部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 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下达第二批降低现有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现通 知如下: 一、公安部 特种行业许可证费,由现行的每证(含正、副本)最高不超过20元,降为每证(含 正、副本)最高不超过10元。 二、民政部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由现行的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1%(最高 )收取,降为按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或营业)收入额的0.5%(最高)收取,并改为定额 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土资源部 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由现行的大型报告9000元、中型报告7000元、小型报告 5000元,降为大型报告7000元、中型报告5000元、小型报告3000元。 四、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证收费,由现行的每证120元,降为每证100元。 五、海关总署 (一)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知 识产权保护备案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即:1、进口商品退税 (关)手续费由50元/次降为40元/次;2、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由20元/车·次(2-5小 时,含5小时)、50元/车·次(5小时以上)分别降为16元/车·次(2-5小时,含5小时)、 40元/车·次(5小时以上);3、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由1-10元/日·件降为0.8-8 元/日·件,贵重物品如文物、精密仪器、金银制品及其他价格极高(人民币5000元 以上)或需特殊保护物品扣留第一个月内由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算为准)的0.2 %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每件按其价值的0.16%收取,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由 每日按估价的0.4%收取保管手续费降为每日按估价的0.32%收取;4、知识产权保 护备案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 (二)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 手续费、验车费4项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50%,即:1、监管区域外监管手 续费由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50元降为每一关员每一工作日人民币25元;2、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由30元降为15元;3、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由按货物 离岸价的0.50‰向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降为按货物离岸价的0.25‰向发货人或其 代理人收取;4、验车费由30-60元/车·次降为15-30元/车·次。 (三)口岸管理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的满州里、绥芬河、二连、凭 样、东兴、畹町、瑞丽、河口和深圳九个陆路口岸),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全面下 调30%,即深圳陆路口岸建设管理费由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11元(往返22元),其 他车辆每辆次5.5元(往返11元)降为40英尺集装箱车辆每辆次8元(往返16元),其他 车辆每辆次4元(往返8元)3其他八个陆路口岸的口岸管理费或口岸过货管理费由向货 主收取0.6元/吨降为0.42元/吨。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 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 收费标准。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他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 (二)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并由现行的按企业注册 资金的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另文下达。在定额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注册资 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的,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 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暂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4‰收取。 七、国家林业局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对批准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 品,收费标准不降;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 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降为6%,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 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降为4%, 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仍 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 执行。 八、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每证2500元降为2200元。 九、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原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 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具体检验检疫项目的降低幅度,依据成本变化 情况可以有所不同,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重新核定后,另文下达。 在核减后的具体收费标准文件下发之前,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 卫生检疫的检验、检疫收费一律按现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 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5号)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 格[1994]7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 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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