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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统发[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10-12

     1999年10月12日 统发[19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 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 加192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 增加172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226元以下的,增加100元;227元至297 元的,增加105元;298元至368元的,增加113元;369元至444元的,增加123元3445 元至520元的,增加134元;521元以上的,增加145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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