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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丽水地区设立地级丽水市的批复

国函[2000]46号颁布时间:2000-05-20

     2000年5月20日 国函[2000]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我省丽水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浙政发[2000]16号)及有 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丽水地区和县级丽水市,设立地级丽水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 莲都区。 二、丽水市设立莲都区,以原县级丽水市的行政区域为莲都区的行政区域。区人 民政府驻解放街。 三、丽水市辖原丽水地区的青田县、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云和县、庆元县、 景宁舍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莲都区。原丽水地区的县级龙泉市由省直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 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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