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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4

     1998年8月14日 随着我国经济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化应用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国民经济以及社会 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于现在的计算机系统,只采用两位十进 制数记录年份的最后两位,因此当时间跨入2000年时,计算机计时系统会将2000年解 释为1900年,造成计算机系统工作紊乱,影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并引发一系列连锁反 应(以下称计算机2000年问题),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以及人民日常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必须限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经国务 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原则上由本地区、本部门及 本单位负责解决。信息产业部负责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宣传指导和督 促检查工作,并会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和 实施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严重 性,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复杂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 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组织力量,落实责任,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好。有关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 使社会各界了解和正确对待计算机2000年问题。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力争在1998年年底以前,最迟在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 本地区、本部门计算机系统的修改工作,并在1999年9月底前完成计算机系统修改后的 测试与调试工作。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总局、统计局、治金局、地震局、气象局、证监会、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保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 国有大中型企业(名单由信息产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后发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应按月向信息产业部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自行解 决。有收益的单位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渠道申请解决。财政部、 科技部对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开发软件产品、研究制订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等方面的 经费要给予支持。商业银行对企事业单位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需贷款应积极予以 支持。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有关计算机系统及产品供应厂商与用户积极合作,及 时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帮助用户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计算机硬件、 软件产品及系统,要执行GB/T7408-1994规定的日期完全表示法等相关技术标准。自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未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未通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GB/T7 408-1994等技术标准认可的计算机硬件、软件产品及系统,不得销售。 五、要强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对因玩忽职守,未及时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 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于不可 克服的原因,届时不能完全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从现在开始就制 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确保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 作。 军队系统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请总参谋部组织统筹解决,信息产业部门可根据 其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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