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上)
颁布时间:1998-08-11
1998年8月11日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一些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
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的问题相当严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
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安定。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
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彻底整顿金融“三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金融"三乱"工作教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
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在摸清情况
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
处理,内紧外松,分步实施。
二、中国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领导、
组织和协调,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人民政
府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整顿工作结
束后,中国人民银行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按期完成本地区、本部
门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
组织整顿金融"三乱"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
协调,并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
施,妥善解决群众个人到期债务的清偿问题,确保社会安定。对在整顿工作中发现和
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
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整顿结果于1999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中国人民
银行。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
近年来,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以下简称金融“三乱”)等非
法金融活动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造成
了极大危害,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
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整顿金融“三乱”工
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金融“三乱”的范围
(一)整顿乱集资。凡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
动,均为乱集资。主要打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
整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
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整顿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
动。
(二)整顿乱批设金融机构。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
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
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均属非法金融机构,包括冠以银行、信用
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名称的机构,也包括虽未冠
以上述名称,但实际是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非法成立的金融机构筹备组
织也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三)整顿乱办金融业务。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
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均属乱办金融业务。
未经国家证券、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买卖、投资基
金管理、商业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超越原机构业务范围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
买卖、投资基金管理、商业保险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属金融“三乱”的范围,其
具体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财政中介机构(国债服务部等)和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