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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金融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 风险,规范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恢复银行“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 的“三铁”信誉,现就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一)本次整顿的对象是: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包括交 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下同)、 住房储蓄银行(包括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下同)、城市商业银行和 邮政储蓄机构。 对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账外账及违规经营问 题也要进行整顿,具体办法将在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的 专项整顿方案中另行部署。 (二)整顿内容: 本次整顿的内容为银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活动,包括本币、外币业务。 1.银行账外账,是指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 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外设立账册的行 为。主要表现是,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均不通过法定的会计程序记账和登记,也不 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的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经营收入未 列入法定的会计账册等。 2.违规经营,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1)高息吸收存款,是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用 高于法定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行为。 (2)高息发放贷款,是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接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用 高于法定贷款利率及上浮幅度发放贷款的行为。 (3)违规拆借资金,是指违反有关拆借资金的对象、用途、期限、比例等规定拆 入或拆出资金的行为。 (4)买空卖空证券,是指违反证券回购有关规定,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主要表 现为买空卖空证券、场外卖出回购证券、场外买入返售证券、买卖对象违规等。 (5)乱用会计科目,是指未按会计制度记载业务,违反财政规章和金融规章的行 为。 (6)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是指违反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违规承兑和违规贴现。 (7)违规开具信用证,是指违反信用证管理有关规定,无贸易背景开证、越权开 证、保证金不足开证和未落实担保开证等行为。 (8)违规担保,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担保未经授权、 担保未经审批、担保余额超过限额等行为。 (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这次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整顿账外贷款、投资、拆出资金,账外存款、拆入资 金,账外收益,高息吸收存款和高息发放贷款等。 二、整顿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一)自查油查。此项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 邮政储汇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部署本系统、本单位的全面自查工作。首先由本系 统、本单位各级机构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包括机构数和业务量);然后按照“ 下查一级”的原则进行复查,复查报告必须由复查单位负责人签字。通过全面自查, 要彻底查清本系统、本单位的账外账及违规经营的底数(其中国有商业银行不包括199 6年底已并账部分)。邮政储蓄机构要重点查清挪用、转移邮政储蓄资金,吸收非邮政 储蓄资金和高息揽存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全面清理人民银行系统违规经营问题的通知》认真检查本单位违规经营问题。 抽查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并请审计部门参加,抽查面要达到县级以上(含 县)机构数的30%。具体抽查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二)处理问题。此项工作于1999年3月底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的政策措施, 对查清核实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对违规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 “谁经办,谁批准,谁指使,处理谁”的原则,由自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中 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必须 在收到自查单位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汇总报告。此项工作于1999年6月底前完成。 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要将本系统自查、复查情况的综合清 查报告和附表,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 邮政储蓄机构在向上级机构上报综合清查报告的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邮政储蓄机构上报 的清查报告要进行审核;对清查处理工作不合格的,要责成其重新清查。 住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自查、复查综合报告及附表,要及时报中国人民 银行当地分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审核和汇总,并逐级上报;对清查处 理工作不合格的,要责成其重新清查。 (四)完善制度。此项工作于1999年底前完成。 针对产生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活动的体制、政策、制度等方面原因,研究防止发生 新的账外账及违规经营问题的政策措施,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稽核监察,实行防 止账外账及违规经营责任制。 1.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审计署参加,从审计监督和金融监管角度,研究提出防 止金融机构从事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2.由财政部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参加,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研究提出防止金融 机构从事账外账及违规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措施。 3.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参加,研究提出完善银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加强稽核监督、实行防止账外账及 违规经营责任制的方案。 三、政策措施 (一)清理整顿账外账活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做到依法整顿,依法处理,对屡教不改、知法犯法的,要从重惩处。凡1996年8月 1日以后仍私设账外账的,一经发现,必须将责任人开除出银行系统;情节严重,触 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管,督促各银行将已查出的账外业务登记台账,单独造册, 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监督收回。要认真清理账外账收入去向,对已转移的收入和形 成的资产一律收缴入账。 (二)严禁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违规高息吸收存款,一经发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高息揽存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 定,认真纠正和查处。 (三)对其他违规经营活动,要依照国家有关金融、财务、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规章进行处理。 (四)在自查工作中,对弄虚作假、隐瞒账外账及违规经营的,一经发现,必须撤 销自查单位负责人的职务。在复查和抽查工作中,对包庇、隐瞒账外账和违规经营, 以及逃避人民银行监管,甚至对触犯刑律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一经发现,一律撤 销有关负责人的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地方政府指使、强迫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从事账外账及违规经营的,一经发 现,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撤职。 四、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整顿银行账外账及违规经营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本方案的要求, 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 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密切注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确保整顿工 作的顺利进行。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高度重视本行自身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定1名行 长专门负责,认真清查。与此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对本辖区内各商业银行、住房储蓄 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 行报告。 (三)各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及邮政储汇局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期完成本系统、本单位的清理整顿任务。各 商业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及邮政储汇局要成立整顿工作小组,切实负责本单位的自查 和复查工作,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清查出的重要问题必须及时 向上级单位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四)在整顿工作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债务清偿问题,保证对个人债务的支付,对 整顿后可能出现的支付问题要预先制定好防范措施,确保社会的稳定。对在清理整顿 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 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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