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通知(下)
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八、卫生保健
--建立健全各级妇幼卫生机构。加强乡卫生院的产科建设,改善条件及设施,使
其具备接生及急救能力。努力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提高农村家庭接生中的新
法接生率。到2000年,使乡级妇幼卫生人员产科急救知识及产科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
85%,贫困地区村级接生员复训率达到80%。
--建立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建立和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
肉眼可见残疾儿的报告制度。
--开展孕产妇系统保健。预防孕期、产期及产褥期母体和胎儿、围产儿常见疾病
的发生。普及新生儿复苏技术,降低早期新生儿死亡率。
--提高妇女健康教育覆盖率。针对妇女一生中不同时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处
于女童期、青春期、生殖调节期、围绝经期、老年期的妇女分别进行健康教育,传播
性科学知识、自我保健知识与育儿知识,促进妇女身心健康,发挥妇女在家庭保健方
面的作用。
--开展妇女病筛查和防治工作,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
--开展新生儿破伤风高危地区孕产妇及育龄妇女的破伤风类毒素接种工作。在广
大妇女中普及儿童计划免疫知识,进一步降低相应疾病发生率和死亡率。
--采取食盐加碘、服用碘油丸等方法,保证妇女体内对碘元素的需要。到2000年,
需要补用碘油的新婚妇女、孕妇95%能补用碘油,基本消除妇女因孕期及哺乳期缺碘
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改善生态环境,采取治水、改水、改灶等方法,控制高氟地区对妇女健康带来
的危害。加强对氟斑牙、氟骨症病人的治疗。
九、计划生育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妇女中宣
传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引导她们转变婚育观念,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
--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妇女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幼保健方面的科学知识。
积极推行遗传病咨询、母婴保健、新生儿筛查技术工作。到2000年,使先天性病残儿
发生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1/2。
--提高计划生育技术。积极研究开发新的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
术。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避孕节育技术和方法,降低副作用,减少并发症,提高可接受
性,保护妇女的生殖健康。到2000年,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0/l0000以下。
--建立与健全方便群众的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供应网络,为育龄夫妇提
供各种可供自由选择的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积极开展对避
孕节育的指导,提高避孕节育普及率及有效率。
十、法律保护
--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
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规,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使维护妇女权益的法
律更切实可行。
--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充实力量,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确保维护
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对不严格依法办事,知法犯法,损害妇女权益
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和偏远、贫困地区,继续深入持久地宣传和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采
取有效措施,制止早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等违法婚姻。
--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一切合法财产权利,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
--严厉打击拐骗、买卖、遗弃、虐待、迫害、污辱妇女等犯罪活动,维护妇女的
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坚决取缔卖淫嫖娼活动,扫除社会丑恶现象。
--严肃查处溺弃、买卖、残害女婴的犯罪活动。严禁利用现代医学技术进行非医
学原因的胎儿性别鉴定,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制观念;尤
其要引导、帮助广大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
--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健全妇女信访的接待与处理制度,防止出现互
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开展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为受害
妇女伸张正义。
十一、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
--向全社会宣传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伟大作用;宣传
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信、自立、
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污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
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
--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加强家庭文化建设,
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
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进步的生活方式,
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
--加强妇女培训和活动场所的建设。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的学
习和健康的文体活动。
--继续加强社区服务,推进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进一步减轻职业妇女
的家务负担。
--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
--加强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专用品及保健品的开发、研制和推广工作。
--扶持各省的社会福利事业,做好城乡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力、无生活来
源的孤残女童、孤老妇女的供养工作。要新建、扩建和改造收养上述妇女的各类社会
福利院、老年公寓和敬老院,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大力向妇女宣传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政府支持和鼓励妇女兴办“生态农业工
程”、“三八绿色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建设活动并给予积极扶持。
十二、扶持贫困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
--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脱贫致富的能力。
--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
--要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活状况,在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
人的良好道德风尚。妥善安排残疾妇女的生活、康复、教育和劳动就业。
组织与实施
十三、本《纲要》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
门和各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负责实施。
十四、实施《纲要》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要在《纲要》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
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把《纲要》的落实情况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
和主管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十五、各级政府都要逐步增加用于妇女事业的资金。加强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设,从物质、信息、技术、贷款等方面更好地支持妇女参与经济活动。鼓励社会各
界赞助妇女事业。
监测与评估
十六、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
善监测机制,以确保《纲要》总目标的实施。
十七、要加强国家级的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建立妇女数据库,增设性别统计指标,
做好有关妇女的信息采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为预测发展趋势、制订规划、科
学决策、检查评估等提供依据。
十八、要建立国家级的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
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
十九、为了解和评估《纲要》的实施情况,要建立定期检查、审评制度,以便及
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要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全
面、系统、及时地反映妇女状况的发展和变化,进行有重点的专题评审和中期评审。
到20世纪末,要进行终期全面评审,做好实施《纲要》的总结和评估,并制定2l世纪
的妇女发展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