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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03-30

     1995年3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制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等行为,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 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位,坚持严格保 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加以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 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三、风景名胜区是风景名胜资源集中、环境优美、供广大群众游览的场所,其性 质不得改变,并不准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渡假区等。 四、要认真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的游 览接待服务设施建设或改造,要按总体规划要求,安排在景区外围的现有城镇或游览 接待基地,并充分利用现有设施。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 设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章建设。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对风景名胜区 工作的领导,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强化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 系,保持风景名胜区内各单位业务渠道不变,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管理混乱、资源保 护不力的,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对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 要报请原审定机关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建设部要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风景名 胜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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