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的通知(上)
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为进一步促进中国妇女的进步和发展,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
要》)。国务院同意这一《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纲要》明确了今后6年我国妇女发展的任务和主要目标,提出了相应措施。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妇
女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纲要》提出
的各项任务。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1995-2000年)
序 言
一、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促进我国妇女的进步和发展,
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
妇女的发展,特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纲要》)。
二、新中国成立46年来,我国妇女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已经基本
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
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建立
健全了与之相应的保障妇女权益的组织机构;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有效地推动了妇女
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17年来,我国妇女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就业人数大幅度上升;
生活状况日益改善;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
提高。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
的贡献。所有这些,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我国妇女的进一步发展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及旧观念的影响,
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参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够高;法律上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还没
有完全落实;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贫困地区妇女的生活状况有待改善。
我国妇女发展的任务还很艰巨。
当今世界正处在历史性的大变动之中,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范围的经济、文
化和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民族素质的竞争。妇女的素质影响到民族的素质,
妇女的发展水平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在21世纪即将到来之际,妇女问题更是
举世关注的焦点之一,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不可逆转
的潮流。我国政府已经对有关妇女权利和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作出了庄严承诺。
三、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我们党和国家确定了基
本实现现代化分“三步走”的战略步骤,并明确要在本世纪末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
今后几年,既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妇女进步与发
展的重要时期。在今后几年中,妇女发展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妇女投身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依法纪护妇女权益,进一步提高
妇女地位。广大妇女要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
中求得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事)业单位要
充分认识促进妇女参与发展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本纲要
的各项目标。
主要目标
四、到本世纪末,我国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妇女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在全
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使法律赋予妇女在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妇女发展的具体
目标是:
(一)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的程度。
--积极实现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都有女性,政府部门负责人中女性比例有较
大提高。
--女职工比较集中的行业、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多选配一
些女性。
(二)组织妇女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调整城乡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过程
中,增加妇女就业人数,扩大妇女就业领域。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
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以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三)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所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
全和健康,努力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在全国城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在全国城市基本实现女职工生育费用的社会统筹。
(四)大力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水平。
--逐步提高女性接受各级、各类教育的比例,全面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积极
培养各类女性专业技术人才。
--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降低适龄女童的失学率和辍学率,使适龄女童失
学率、辍学率均控制在2%以下。
--每年扫除300万妇女文盲,力争到本世纪末,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大力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就业能力。
(五)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提高妇幼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
--努力使城乡妇女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包括享受良好的生殖保健服务。
--全国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和孕产妇接受健康教育率达到85%。
--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5%。
--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使孕产妇死亡率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0%。
--育龄期妇女及孕妇的破伤风类毒素的免疫接种率在高发地区达到85%,消除新
生儿破伤风。
(六)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
--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
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
--提倡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
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反对重婚纳妾。
--坚决制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
动。
(八)重视和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发展。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
困妇女的温饱问题。
--对贫困地区的1000万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使她们掌握1门以上实用
技术。
--平均达到一村一个女农(牧)业技术员。
--扶持发展脱贫示范户20万个。
--发展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2万个,安排贫困妇女就业80万人。
(九)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树立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社会风气;教育
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搞好社区服务,发展托幼事业和家务劳动服务事业。
--保护未成年女性、老年妇女及残疾妇女的特殊利益。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周岁的女性。办好各类社会福利院、老人公寓和敬老院。对贫困残疾妇女开展康复扶
贫。
(十)扩大我国妇女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促进世界和平。
(十一)建立妇女状况的动态研究、数据采集和资料传播机制。
--建立国家级的妇女数据库。
--在国家统计系统中设立妇女分类统计指标。
政策和措施
五、政治权利和参与决策
--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对妇女政治权利的认识,使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社会事务,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妇女组织的建议和要求,充分
考虑妇女的特殊利益,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制订计划,定期检查,逐级落实。
--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她们的参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六、就业和劳动保护
--积极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和就业方式,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发展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事业,指导妇女就业。
--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进一步发展乡镇企业,更多地吸收农村妇女就业,
有计划地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劳务输出。
--改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国投资企业中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措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
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的制度;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科
研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积极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侵犯妇女劳动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制止企业解
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强迫女职工从事超强度劳动、违反男女同工
同酬原则,保证女职工在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生产环境中工作。对招用未满
16周岁女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制裁。
--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纳入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中,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业绩的
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的自
我保护意识。
--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将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企业管理逐步改为社会统
筹管理,这项改革由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所有企业。
七、教育与职业培训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扫除边远、贫困和
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壮年妇女文盲作为重点,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普及义务教育与
发展生产力、克服旧习俗和旧观念结合起来,创造有利于女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对
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扶持。采取办女童班
等多种办学形式,为贫困地区女童的入学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解决女
童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的实际问题。
--逐步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和
高等院校在招生工作中,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录取的原则。
--充分利用各类成人学校、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妇女的
特点,在城乡妇女中大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