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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下)

颁布时间:1996-03-29

(1996年3月29日) 三、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   纠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党政齐抓共管、条块紧密 结合的领导格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目标责任制,把 纠风工作逐步纳入行业管理。   中央和各省已明确的纠风专项治理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按 照国务院的部署,今年新增加的纠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工作,由财 政部牵头,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监察部参加;刹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活动中 的“回扣”风,由国家工商局牵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参加。清理公费出国 (境)旅游问题,凡通过旅游、公安渠道办理手续的,请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牵头; 通过招商办展渠道出去的,请外经贸部牵头,其他有审批权的部门参加;通过培训渠 道出去的,请国家外国专家局牵头。公务出国过多过滥问题,请国务院外事办、外交 部牵头。各个牵头部门都要把纠风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并且确定一位领导同志负 责。各地区要根据今年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逐项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部门,落 实责任制,做到条块紧密结合,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纠风办, 对各个专项治理工作都要积极参与,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综合协调工作。 附: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明令废止的法律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 979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 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 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 (1984年7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 84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 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国务院批准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1980年7月5日 国务院批准1980年7月15日公安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81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发布) 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1981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发布)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83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8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 布)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 (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 布) 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令第2号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89年9月1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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