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6-04-02
(1996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电力法》的顺利
施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电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
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是,按
目前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机构仍承担着电力事
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为了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保障《电力法》的
贯彻实施,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前,仍由电力工业部和现有的地方各级电力
管理机构履行《电力法》规定的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在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
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履行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