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煤矿生产过程中井下排水不征水资源费的通知

财预字[1987]42号颁布时间:1987-03-24

     1987年3月24日 财预字[19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据煤炭工业部反映,一些城市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将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纳 入征收范围。我们认为,煤矿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是必要的生产环节,与专门开采地 下水资源是有区别的。为保证能源生产的顺利进行,经与有关部门商议,决定对煤矿 开采过程中井下排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