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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审计署《关于申请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的报告》的复函

财预字[1989]1号颁布时间:1989-01-18

     1989年1月18日 财预字[1989]1号 审计署:   你署《关于申请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的报告》(审综字[1988]403号)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审计机关是依据国家财政法规进行审计的,其查出的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是 按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分类上缴财政的。如果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就会 影响现有国家预算收支的归类,不利于统计研究分析工作。   二、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增加了应缴财政的违纪资金的入库环节,这 不仅会影响违纪资金的及时入库,而且直接影响财政库款的调度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拒不缴纳应缴的 违纪款项、罚款的,审计机关可以通知银行扣缴。"我们考虑不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 收入专户,并不影响违纪资金的足额入库。   因此,我们认为,审计部门不宜采取在银行开设审计上缴收入专户的办法。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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