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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2000]80号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财综字[200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治理交通和车辆方面的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在机动车辆购 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负担,进一步扩大内需,并为积极稳妥地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 改革创造良好条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和政府性集资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 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的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出台的,已不适应目前经济发展要求,应当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以及省级以下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共计238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坚决落实取消 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并于2000年9月30日 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函告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四、公布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各地应予以妥 善解决和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收费 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予以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的地区、部门或单位, 一经发现,应责令将其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法清退的非法收入, 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 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 废止。 附表:取消的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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