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开『网吧』须规范化
颁布时间:1999-01-19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
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肯定了“网吧”对推动我国信息产
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并对“网吧”的经营条件、营业执照的发放做了明确的
规定。
《通知》规定,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五个条件: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
施齐全;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网
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
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
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
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通知》前已营业的“网吧”,应按规定的程
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通知》还规定,“网吧”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转让
。“网吧”还须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进行必要的登记,违反者有关部门
将依法处罚。
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
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也可以发展“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