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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是否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1.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委托人出现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这三种法定事由时,一般来说,委 托关系终止。但是,如果出现了本条规定的情况,委托合同不能终止,受托人还 应当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直至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了委托事务为止。   受托人继续处理事务,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则受托人仍得请求报酬。因 此,对委托人来说,并未增加负担,对受托人的利益则起到防止损害发生的作用。   受托人负有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是,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应到何时为 止?笔者认为,应继续到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时为止。例 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继承人有时因远在外国,一时不能赶回来,如果受托人 不继续处理其事务,势必使委托人的继承人发生损害。受托人应继续处理至委托 人的继承人能够接受时为止。   2.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负有两项义务:一是及时通知委 托人的义务。二是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受托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例如,保存好 委托事务有关的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法律 规定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担上述通知义务和采取必要措 施的义务,是因为受托人死亡后,继承人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受托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后,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法人破产后,由清算组织接管,对 破产财产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清算组织,在承受受托人遗产或者处理受托 人事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将受托人的有关事宜妥善处理。   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应到何时为止?一直处理到委托人能够接受时为止。委托 人在知道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善后处理, 如需要找新的受托人代替前一受托人的工作,寻找的过程需要时间等等,在委托 人处理好以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有义务采取必要的、 有效的措施,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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