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委托合同的终止是什么?

颁布时间:1999-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99信息】 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 为人格专属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 人、法定代理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还是未知数,为了避 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   以上三种情况是法定事由的发生时合同应当终止,但也有例外情况:   1.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既使有死亡、破产及丧失 行为能力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有此约定的,当然依照其约定。例如, 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   2.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   国外对此也作了规定,台湾民法典第550条规定:"委任关系因当事人一 方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因委任事务之性质不能 消灭者,不在此限"。如德国民法典第672条规定,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 力,原则导致委托合同的终止,但以下两种情况为例外:   (1)对委托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发生疑问;   (2)不宜立即终止的委托合同。瑞士债务法则规定,除有相反约定或因委 托事务的性质不能消灭者外,委托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而消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