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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否要将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利益转移给委托人?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 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 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以及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 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   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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