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何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
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
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
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
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
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
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
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
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不可
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
个方面:
1.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
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2.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
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
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
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