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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何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 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 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 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 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 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 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 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 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不可 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 个方面:   1.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 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2.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 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事由都不 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 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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