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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否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 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 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 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   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  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  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 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 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人又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 此种时候,乙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更指 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 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65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 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 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作了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 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 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委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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