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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是否可以转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

颁布时间:1999-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 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 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 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这种彼 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 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 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第四百条对于转委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   1.转委托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法律上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恐妨 害委托人的利益。但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则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因为 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受托人才可以再委托第 三人代办处理委托事务。   2.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 承担责任。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 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甲受到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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