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99信息】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存货人
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
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
下几点:
1. 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
系的存在。
2. 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
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
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