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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技术咨询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颁布时间:1999-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99信息】 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在对 委托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和背景材料进行研究分析、论证时,可能会产生出新的 技术成果;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也可能 会开发出新的技术成果。新的技术成果是指,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 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处理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基本原则是,第一,谁完成谁拥有;第二,允许当事人作特别约定。合同法第三 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 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 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 约定。   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这种可能产生的技术成果 的归属和分享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受托人利用 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 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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